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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7年01月21日 號次:第620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二六五○號

茲刪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條;並修正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出國
  副院長 劉兆玄代行
經濟部部長 王志剛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刪除第二十條;並修正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十五條  公司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應予分配;政府指定之重要產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應予分配。但超過以上限度時,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前項重要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二十條  (刪除)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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