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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公布日期:87年03月25日 號次:第6209號

司法院令
中華民國捌拾柒年壹月貳拾參日
院台大二字第○二四一一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附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院 長 施 啟 揚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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