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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87年03月25日 號次:第620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局長吳英璋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任命郭生玉為臺北巿政府教育局局長。
  右令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李啟賢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楊森土,簡任第十三職等主任檢察官薛錦隆,簡任第十二職等檢察官張瑞楠,臺中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劉鼎業,臺南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蔡日昇,花蓮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蔡碧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曾忠己、陳時提、柯晴男,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陳文禮,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盧文祥,簡任第十職等書記官長呂東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長林偕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呂光華、張斗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謝岳錦,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吳忠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施慶堂,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洪光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沈世箴另有任用;最高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張政衡,臺灣臺北監獄簡任第十二職等典獄長孔璧五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林偕得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法務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楊森土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薛錦隆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劉鼎業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張瑞楠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檢察官,蔡日昇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沈世箴、曾忠己、陳時提、柯晴男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陳文禮、蔡碧玉為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吳忠賢為臺南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林錫堯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長,呂東融為簡任第十職等書記官長,施慶堂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盧文祥為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呂光華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謝岳錦、張斗輝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洪光煊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簡派第十一職等組長張純青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派陳正楷為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簡派第十職等總工程司。
經濟部政風處簡任第十一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簡協約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蘇 忠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薦任公務人員陳錫琪,薦派公務人員秦嗣悌呈請辭職;薦任公務人員駱正森、王國川、李清美、張水勝,薦任關務人員李賢義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潘美芬、蔣素華、邱勤英、黃騰達、王崇華、蔡麗真、周美玉、許金汶、吳顧香、黃載德、張光明、蘇美燕、邱天一、黃怡娟、陳香吟、黃允治、陳香吟、易淑貞、林雪美、張天輝、沈美鳳、林慧娟、李芳奇、柯美足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劉克法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任命周文宗、林文祥、黃玉珍、陳達人、鄭萬雄、何明字、江秀玲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李青柏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任命楊耀正、鄧江山、林聰銘、涂輝宗、邱淑珍、黃淼香、鍾文福、歐清香、石進財、林麗玉、葉清柏、李寶煌、薛佩玲、曾宏毅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湯木貴、郭家驍、邱國政、沈永興、吳平和、尹美 、鄧幹英、顧義君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郭宏榮、吳光釗、李建忠、郭光興、毛有增、王文德、黃純英、林豐文、邱永田、李啟明、李淑惠、高大方、曾逸誠、洪肇良、江文君、楊大智、陳昱旗、賴正聲、徐文豪、張裕煌、許慶榮、吳四福、詹文龍、官孟宏、胡重發、黃嘉齊、呂銀櫃、李進興、劉盛世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慧心、洪麗文、趙麗珠、曾金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金物、李春妙、林照能、彭美琪、楊和穎、林華沐、李淑美、林昀親、陳素馨、賴素芬、林秀鳳、呂英吉、趙敏妗、林淑娥、黃照琦、黃美華、王惠直、黃長永、王生中、林馥郁、侯豔妃、游雲明、林中原、陳彥文、柯志俊、陳雪蘭、林春月、黃美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蘇秀琴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謝桂蘭、劉素貞、吳昭洲、蘇美如為薦任關務人員。
任命許瓊文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馮壽平、董榮慶、陳 霱、周清池、丁介峯、高耀宏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特派許濱松為八十七年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特派劉興善為八十七年關務人員升等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國民大會秘書處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梁 灼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行政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梅海吾、毛善祥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胡富雄為行政院簡任第十三職等參議,何天業、蔡弘聰、張皖生、魏立志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
行政院簡任第十職等參議錢志高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任命王豐吉為行政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洪玉萊、林淑真、林友琴、陳明月為法規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廳長黃水通,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黃奠華,高雄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楊仁壽,簡任第十職等法官江國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劉瑞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陳義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兼院長黃文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黃一鑫,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林大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周國隆,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林堭儀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任命林堭儀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廳長,楊仁壽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黃水通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楊貴雄、黃賽月、陳貽男、王立杰、陳榮和、吳景源、孫增同、吳明鴻、官有明、阮富枝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江國華為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張春福、林榮龍為臺中分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劉瑞村為高雄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曾永宗、張盛喜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陳義雄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黃文圝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黃一鑫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林大洋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吳昭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院長。
任命呂 廣為最高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書記官長。
任命周國隆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任第十四職等委員。
任命蔡良文為考試院簡任第十四職等副秘書長,林赫進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參事,謝惠元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薦任公務人員郭 城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薦派公務人員林淑芳呈請辭職,應予令免。
任命張瑞芸、黃偉鳴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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