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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公布日期:87年05月13日
號次:第621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九八○○○號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內政部部長 黃主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公布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