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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公布日期:87年05月20日
號次:第62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九九八七○號
茲制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法務部部長 廖正豪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法務部戒治所之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
第 三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教育與集會等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社會資源運用、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及診療、環境清潔等衛生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就業輔導等職訓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
六、其他關於戒治事項。
第 四 條 戒治所視業務繁簡,分設三至四科,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五 條 戒治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六 條 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七 條 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第 八 條 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醫師、專員、輔導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技士、科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技佐,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掌理衛生業務之科長得由醫師兼任。
第 九 條 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
第 十 條 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戒治所設女所者,置主任,掌理女所事務,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女性為限。
第十二條 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所長由各該監獄或機構首長兼任。
前項之戒治所,除戒護、行政等均由該監獄或機構相關人員兼辦及支援外,其所需戒治人員按事務之繁簡,依本通則類別及員額定之。
前項所稱戒治人員,指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藥師或藥劑生及護理師或護士。
第十三條 戒治珜]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戒治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統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及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維護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戒治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第十七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八條 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九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第二十條 戒治所辦事細則,由各該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二十一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戒治所員額表(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六條附表)
類別員額職稱 (二千人以上) (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一千人未滿)
第一類員額 第二類員額 第三類員額
所長 一 一 一
副所長 一 一 ○
秘書 一 一 一
科長 四 四 三-四
行政室主任 一 一 一
女所主任 ○-一 ○-一 ○-一
專員 一-二 一 ○
輔導員 一○-一三 五-一○ 二-五
臨床心理師 一○-一三 五-一○ 二-五
社會工作員 七-九 四-八 一-四
醫師 二 一-二 一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二 二 一
藥師或藥劑生 二 一-二 一
護理師或護士 三 二 一-二
科員 二○-二四 一四-二○ 五-一四
主任管理員 一六-一九 九-一六 五-九
管理員 一一一-一三三 六二-一一一 三九-六二
技士或技佐 一 一 一
辦事員 五-七 四-六 二-四
書記 七-九 四-八 三-五
正訓練師
副訓練師 三-四 二-三 一-二
助理訓練師
人事室主任 一 一 一
(人事管理員)
會計主任 一 一 一
(會計員)
統計主任 一 一 一
(統計員)
政風室主任 一 一 一
合計 二一二-二五六 一二九-二一五 七四-一二七
說明︰
戒治所核定容額在二千人以上者,為第一類;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為第二類;一千人未滿者,為第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