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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營業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87年06月17日 號次:第62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一九五一○號

茲增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增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

第五十三條之一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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