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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兵役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7年06月17日
號次:第62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一八○一○號
茲增訂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內政部部長 黃主文
國防部部長 蔣仲苓
增訂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
第七十八條之一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延期條件、護照核發管制、僑居身分加簽及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視同兵役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妨害兵役之情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