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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87年11月11日 號次:第62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一三八○號

茲修正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

第 九 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第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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