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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7年11月11日 號次:第62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號

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左︰
一、依法退除役之軍官。
二、依兵役法第四十九條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三、服士官、士兵役,因作戰受傷致成殘廢,於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四、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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