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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褒揚
公布日期:88年01月13日
號次:第62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華總(二)榮字第八七一○○三四七三○號
司法院前大法官李學燈,資性穎秀,器宇軒昂。早歲卒業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精研律學義理,志切維護人權。歷任推事、檢察官、庭長、院長等職,決案折獄,勤慎廉明。碩學高標,卓著清望。抗戰軍興,陳力敵後,履險蹈危,尤於武穴地方法院院長任內,處理散軍事變,轉危為安,厥功至偉。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鴻圖碩畫,展布新猷,厲行司法革新,興利除弊,彌著令績。嗣任各大學教授,傳道傳薪,杏壇望重。膺任第三屆大法官,釋憲及統一解釋法令,恪慎大公,獻替良多。公餘更用所學,從事著述,曾以證據法比較研究一書榮獲教育部法科學術獎等;靡不推理嚴謹,立論精闢,著作等身,士林共仰。綜其生平,博學篤行,明法弼教,德高績懋,允足矜式。遽聞溘逝,軫悼良深,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篤念耆賢之至意。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