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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2月03日
號次:第62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七一○○號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
第四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者,依新法。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判者,依舊法。
第七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推事,除第二編第二章至第四章已修正者外,一律改稱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