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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2月03日 號次:第62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四七五○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法務部部長 葉金鳳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

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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