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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路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6月02日 號次:第627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二四三三○號

茲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交通部部長 林豐正

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四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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