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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6月28日
號次:第628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四八六三○號
茲刪除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刪除第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四 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盈餘,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
為監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事宜,主管機關應設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巿政府及縣(巿)政府代表組成之;其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七 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第 九 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十二條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但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者,得分期給付。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 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 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第十八條 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 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 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 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第二十條 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