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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庫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7月07日 號次:第628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五五五○○號

茲修正國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國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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