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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工作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7月14日
號次:第628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五九八二○號
茲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內政部部長 黃主文
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
第十二條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