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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3年04月16日
號次:第428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茲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一條;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請假
副院長 邱創煥代行
財政部部長 徐立德
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一條;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設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財政部之監督。本行為法人。
第十二條之一 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第十二條之二 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