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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0年04月12日


時間: 100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蕭副總統萬長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陳委員冲、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王委員育敏、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高委員德義、張委員玨、陳委員惠馨、黃委員俊杰、黃委員默、廖委員元豪

列席: 總統府高副秘書長朗(請假)、第一局余局長新明、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林專門委員品香代)、內政部簡政務次長太郎、外交部楊司長國棟、僑務委員會薛副委員長盛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副主任委員世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阿浪.滿拉旺處長、法務部江常務次長惠民、彭首席參事坤業

會議結論:

案一、 監察院函送本會該院之調查報告,略以:「據報載:一批菲律賓華僑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卻不易取得我國身分證,係屬『無戶籍國民』;入境臺灣必須申請『入境許可』,涉有侵害人權之虞等情,請研究列入國家人權報告內容」案。 決議:

一、 無戶籍國民既然從未於我國設籍,即無返鄉權之問題,依行政院及內政部多次邀集相關部會研商結論,考量我國特殊國情及現實環境,「無戶籍國民」規範之機制,仍須維持。惟無戶籍國民權利義務應有別於外國人,各部會應持續檢討相關法規,以保障其權益。

二、 本案暫不列入國家人權報告內容。

案二、 確認2009-2011年國家人權報告之架構、目錄及大綱案。

【甲案】 依100年3月7日「研商撰提2009-2011年國家人權報告相關事宜會議」會議決議之擬案。

(一) 格式:分為「一般報告(general report)」及「專題報告(special report)」2部分,出版1冊。

(二) 主軸:

1. 一般報告部分:分別依權利性質及權利主體為架構,對照兩公約之條文撰寫。

2. 專題報告部分:

(1) 死刑議題之探討。

(2) 原住民族認同議題之探討。

(3) 移民移工議題之探討。

(三) 聯合國針對所有會員國之人權狀況,自2008年起進行為期4年之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要求各國依一定之體例格式撰寫約20頁之【國家報告(National Report)】,以供各國及民間團體審查。為與國際接軌,於原定撰提【國家人權報告】之一般報告及專題報告外,另增加撰提1份「國家報告」,並規劃僅就此份約20頁之國家報告送請外交部翻譯。

【乙案】 依本會委員建議之擬案。

(一) 兩公約締約國應參照聯合國所印發之「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向聯合國提出初次及定期報告,依兩公約之條文、一般性意見所規定事項及建立之人權標準,逐條說明我國相應之人權保障制度,以檢視我國人權現況,內容可參酌【甲案】中所列子題,若有不足部分,則授權議事組再行增補子題,並請相關部會撰寫。

(二) 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分別撰寫報告,各出版1冊,並送請外交部翻譯,不另行出版符合普遍定期審查格式之「國家報告」。

決議:

一、 本案採【乙案】,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分別撰寫報告,各出版1冊。

二、 請參照聯合國所印發之「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提出我國之國家人權報告,並依兩公約之條文、一般性意見所規定事項及建立之人權標準,逐條說明我國相應之人權保障制度,以檢視我國人權現況,內容可參採【甲案】中所列子題,若有不足部分,則授權議事組處理,並請權責機關撰寫。

案三、 黃委員默、李委員念祖及李委員永然提案,為現行《赦免法》是否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之規定案。

決議:

一、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既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並未指定行使寬赦特權的模式,而賦予締約國廣泛自由裁量權,則我國赦免法已提供被告尋求赦免之機會,且未排除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之權利,並無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之規定。

二、 惟兩公約施行後,是否應參考德、日、美立法例,設置赦免審議委員會或其他機制,請法務部邀請學者專家審慎研議,檢視赦免法有無進一步修正之必要。

案四、 「五都合併改制原住民族權益守護聯盟」向本會陳情五都改制影響原住民族權益,請求修正地方制度法案。 決議:

一、 目前為一過渡時期,俟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完成賦予原住民族自治區設立之法源依據,再據以推動辦理原住民族自治相關事宜,屆時該自治區不但享有自治權,亦隸屬於現有行政區域下,仍得請求經費補助,有助於原住民族權益提升,故加強溝通宣導並積極推動該草案通過為目前之重要工作。

二、 本案由行政院交辦原民會持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之事務,並請內政部、原民會及各有關機關持續關心五都改制後當地原住民族之權益,同時與該聯盟進行溝通說明。

案五、 陳委員惠馨臨時提案:於總統府下設置專責之國家人權委員會或人權單位案。

決議: 本案列為下次會議之討論事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