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44621號
茲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經濟部部長 郭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