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300126211號
茲增訂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