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3471號
茲刪除水利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四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二條之三、第九十二條之五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