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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條文

公布日期:112年06月28日 號次:第767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61號


茲增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