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61號
茲增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