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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

公布日期:112年06月28日 號次:第767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1號


茲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章章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四、第三十八條之七至第三十八條之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出國
   政務次長 花敬群代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