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11號
茲增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九、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