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21號
茲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至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文化部部長 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