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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111年05月04日 號次:第760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491號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