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077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09號解釋 附釋字第809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809號解釋 解釋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