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10年09月08日
號次:第7562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9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07號解釋
附釋字第807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