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10年03月17日
號次:第7531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10000609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02號解釋
附釋字第802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
解釋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