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
茲刪除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及第九百九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