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9003022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95號解釋 附釋字第795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95號解釋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