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9年07月08日
號次:第7494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99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92號解釋
附釋字第792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
解釋文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