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7年11月28日
號次:第7394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30742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9號解釋
附釋字第769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
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