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國采字第1071000900號
修正「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pdf]
館 長 吳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