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261號
茲刪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四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