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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獄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1月09日 號次:第377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九日

茲修正監獄組織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監獄組織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監獄隸屬於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
第十二條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一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二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人,薦任或委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師薦任或委任,藥劑生委任;護士一人至九人,委任或僱用;並得置雇員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師、醫師兼任。
第十五條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各一人或二人,雇員一人至三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人員,由法務部視受刑人之多寡及監獄之性質、種類,另訂員額配置表實施之。
第十七條  監獄及分監置主任管理員,委任;管理員,委任或僱用;辦理戒護事務,其名額均由法務部按各監獄實際情形定之。
女監之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管理員獎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