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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71年11月29日 號次:第4066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茲制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徐立德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六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稅務、稽核、一般行政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