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986
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並將條文修正

公布日期:71年12月10日 號次:第407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茲將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麻醉藥品及其製劑之製造、分裝事項。
二、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銷售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麻醉藥品及其製劑之檢定及品質管制事項。
四、關於麻醉藥品原料、成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麻醉藥品製造方法、化驗方法之研究及資料蒐集事項。
六、關於解繳煙毒及麻醉藥品驗收、處理事項。
七、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特殊藥品之製造、輸入及銷售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設左列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製造組。
二、業務組。
三、品質管制組。
四、材料組。
五、研究組。
第 四 條  本處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五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襄理處務。
第 六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均薦任或簡任;技正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秘書一人,薦任;室主任一人,薦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八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組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三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人至六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僱用。
第 七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