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6年01月25日
號次:第7287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50033581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
[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
解釋文
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