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51號 茲增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