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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41號解釋

公布日期:105年11月30日 號次:第727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5002871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

解釋文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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