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5年11月09日
號次:第727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5002681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四○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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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號解釋
解釋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