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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條文

公布日期:104年02月04日 號次:第7179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61號

茲增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二至第六十六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