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3年10月29日
號次:第7164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30021879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二四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二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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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二四號解釋
解 釋 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