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87
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22號解釋

公布日期:103年10月15日 號次:第7162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3001823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二二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二二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二號解釋

解 釋 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