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3年08月20日
號次:第7154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30008080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
[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
解 釋 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