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3年04月02日
號次:第7133號
總統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華總法字第10320019290號
主旨:預告修正「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總統府。
二、修正依據: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
三、「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PDF]。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總統府法規委員會。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三)電話:(02)23206472。
(四)傳真:(02)23898142
(五)電子郵件:itma@oop.gov.tw
秘書長 楊進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