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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增訂、修正條文

公布日期:103年02月05日 號次:第712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

茲將「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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