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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12號解釋

公布日期:102年12月11日 號次:第7117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20026329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

解 釋 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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