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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08號解釋

公布日期:102年05月01日 號次:第7083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2000400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八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八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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